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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委员在省政协十届二次全会上发言

发布时间:2014-12-17 20:26:07 作者:民进荆州市委 来源:民进荆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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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湖北生态文明建设

1 15 日上午,张国荣委员在省政协十届二次全会上发言)

2009 1

 

一、 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省面临着发展不够,与环境不优的双重压力。不仅要解决环境、生态破坏遗留的历史欠帐,维持生态环境质量的稳定,还要面对经济社会进一步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环保和生态建设任务繁重。

(一)我省面临解决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遗留的历史欠帐,维持生态环境质量稳定的任务较重

“十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多数指标都超额完成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留下了欠帐。“十五”开局之年的 2006年,全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上年增长 1.57%,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增长 3.37%,能否完成“十一五”环保指标是摆在我们面临严峻命题。

一是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下降。几十年来由于高强度和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不仅耕地减少,同时湿地萎缩,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特别是围湖养殖以及填湖造地,导致湖泊大量减少,既不利于生态系统平衡,又不利于蓄洪防洪人。

二是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工农业粗放增长,使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可用淡水急剧减少。地表水环境容量十分有限。除大江大河外,多数支流污染物排放已超过环境容量,水质型缺水现象突出。主要水 、湖泊的水质大部分不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城市内湖和纳污河渠几乎全部受到严重污染。在大气环境方面,空气污染较为严重。 2006年, 17个重点城市中 6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少于 292天(低于 80%),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在声环境方面,近 13城市声环境为轻度至中度污染。城乡生产和生活各类污染加剧。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生活污水处理率低,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年均 8.1%的快速增长。农村同样存在生产和生活污染。如农田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大大高于发达国家设置的安全上限。

三是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程度整体水平较低。工业 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 23.4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7.4%13.6个百分点。

(二)我省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
   当前我省人均 GDP已经进入了从 1000美元向 3000美元过渡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也是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和人口持续增加,污染物产生量还会不断增多,生态环境压力会进一步增加,环境问题会更加突出。

  一是从经济结构看,偏重型结构对能源的依存度较高,更容易造成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我省是一个重工业大省( 2006年轻重工业结构为 28.671.4),这种经济结构就决定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省份。据分析,全省工业能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省总量的 70%左右,重工业能耗占整个工业能耗的 80%以上。经济结构偏重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环境污染存在现实和潜在的威胁,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从根本上扭转。

二是从能耗情况看,我省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不仅使经济发展质量难以提高,资源环境也不堪重负。 从总体看经济增长仍然是粗放型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偏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一方面我省缺油、少煤、乏气,资源能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环境容量十分有限,环境形势严峻;另一方面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居高不下,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未来 10多年,我省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按照现有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变,要实现 2020年全省生产总值翻两番,环境承受的压力将比 2000年提高 4-5倍,能源消费总量将达 2亿多吨标煤。

三是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看,随着经济总量增长而持续增长的污染物产生量将对环境安全构成较大压力。 预测 2010年,随着经济总量快速增长,我省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将增加 36%,生活污水中的 COD排放量将增加 17.5%以上,如果不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 ,我省的水环境质量将面临恶化的威胁。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看,工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将维持增长的趋势,尽管增幅有所降低,但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尤其是电厂而很难完成十一五时期目标脱硫工程建设),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将面临困难。

四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将更加突出。 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养殖业无序发展,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使得污染由城镇向农村蔓延呈加快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水体、土壤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退化,农村污染进一步加剧。农业面源污染贡献率超过 50%,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产生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解决,饮用水安全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农业区的面源污染、土壤生态系统的退化、生物多样性单一、转基因生物的引入、外来生物物种入侵等,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面临更大的压力。

以上环境压力在近期将直接反映在能否完成“十一五”时期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总量削减责任书,要求我省 2010SO2   排放总量在 2005的基础上削减 7.8%,控制在 66.1万吨以内; COD排放量削减 5.0%,控制在 58.5万吨。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仍有相当大的压力。

二、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认为制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机制和政策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如下:

 ( )反映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尚不健全,不少地方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是 在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着“对立论”、“轻重论”、“先后论”,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没能从根本上摆脱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

二是 一些地方没有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多。

三是 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不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全面,考核过程流于形式,考核对象相互重叠,削弱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急需对现有的考核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建立一个规范、权威的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评价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对考核成果的运用仅限于公布考核结果,而未将考核结果真正与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等挂钩。考核工作未能发挥其校正效用。

 ( )体现公共财政要求的环保投入渠道尚未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不足、欠帐较多

我省治理任务重点多,环保敏感地区多,环保投入严重不足,除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外,没有其他固定的投资来源。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我省拟实施十大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总投资约 400亿元。这些工程需要各级政府调动各种资源,拓宽资金渠道,集中力量进行建设。十大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为:城市污水处理重点项目 114个,规划投资 107.80亿元;城市垃圾处理重点项目 110个,规划投资 58.41亿元;危险废物处置重点项目 12个,规划投资 3.03亿元;燃煤电厂脱硫重点项目 12个,规划投资 26.8亿元;自然保护区基础能力提高项目 28个,规划投资 7.4亿元;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1个,规划投资 4.17亿元;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工程项目 5个,规划投资 1.19亿元;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15个,规划投资 1.61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规划投资 5.50亿元;工业及区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投资 187亿元。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强环保重点工程建设,才能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 )适应环境管理需要的环境监管体系亟需建立,环境保护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1 、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一是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现行环保体制使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特别是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问题难以协调解决。二是环保部门的地位与其所肩负的监督职责不协调。在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属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的地方甚至隶属于其它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三是环保部门监管权利与责任不对称。虽然各级政府赋予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的职能,但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先要考虑经济发展,导致环保部门无法正常履行监管职能,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该停的不停,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降低环保门槛,违法违规审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个别地方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顾,出台土政策,阻碍正常环保执法,导致环境监管失控。

2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亟需加强。 我省环保系统总体监测、监察水平基本上停留在上世纪 80年代末的水平,距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相差甚远。有的县环保部门监测设备甚至不如中学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调查和论证,“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约需费用 8亿元,其中,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我省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需投入资金 5.5亿元,省级环境监测网络运行费用 5036万元 /年,五年共 2.5亿元。
   3 、 环保系统人员素质和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经费保障困难。 我省环境保护机构普遍存在名称不统一、人员编制缺少、工作经费不足等情况。一是环境监察等执法人员未进入公务员序列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省市州、县 (市、区 )中设有独立的环保局 98个,其中事业性质局所占比例达 47%二是市州、县(市、区)一级环保机构部分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长期以来未能纳入财政预算,其下属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更难保证。据 2004 年省财政厅与环保局联合调查,全省环保系统人员经费根据当年标准缺口达 2600余万元,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队伍的稳定。同时还存在着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挡不隹的问题。
   4 、排污费未能全面、足额征收。 排污费属于环保专项资金,实行的是预算管理。征收的对象主要为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目前,由于存在地方干预、收费难以按政策到位、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弱、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导致排污费未能全面、足额征收。“零收费”、“协议收费”、“定额收费”以及变相减免、缓缴、拒缴、拖缴排污费等现象依然存在。如南漳县环保局 2004年应征排污费 785.12万元,实际只征收 110万元,征收率为 14.02%。据统计,全省征收排污费 200221048万元, 200322918万元, 200423262.8万元,如严格按规定征收,我省排污费远不止现在的水平。仅二氧化硫排污费,按 2006年的排放量( 74.15万吨)和现行价格(每公斤 0.63元),应收 4.67亿元,而 2006年全省各类排污费征收总额为 3亿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2003年第 17号令规定,排污费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重点污染项目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而我省环保专项资金大多用在了各级环保机构的运转上,用在了“养人”上,没有真正发挥排污费应有的作用。由于排污费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这就难免在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上出现漏洞。排污费在征收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市、县以收抵支、坐收坐支现象普遍。二是收取的排污费不全额入国库,以躲避上缴国家和省里共 25%的排污费。三是违规减免排污费。四是排污费征收体制改变后,征收速度明显下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三、对策和建议
   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不能用停止发展的办法,只能用加快发展的办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解决包括环境生态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的关键。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要着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使经济发展从高消耗、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益切实转入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轨道,从源头遏制污染加剧、生态恶化的状态。要推进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高技术进步在环保生态建设中的贡献率。要在加快发展中,建立和完善促进环保生态建设的机制与政策,实现环保生态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促进环保生态建设的机制

   1 、工作机制。 主要目的是,认真履行政府在环保生态建设中的职能,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严格考核。一是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和“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在综合工作方案中,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政策措施、管理手段、奖惩考核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并督促落实。二是完善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从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与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环境管理水平、生态保护与循环经济建设、社会对环保的评议情况等方面,对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核。把环境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保障环保投入。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中关于加大环保投入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同时要拓宽企业投入、融资投入、社会投入、外资投入、市场调节性投入等渠道,筹集多方资金用于环保生态建设。四是加强协调配合。针对跨流域、跨区域环境问题和跨部门的职责问题等,建立环境责任体系,切实解决好多头管理、断头管理、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当前主要是要加强跨流域、跨区域环境管理协调配合和跨部门环境管理协调配合。建立专项工作制度,强化专项工作措施,并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统一进行考评和责任追究。五是理顺环保管理体制。针对部分县市环保机构不健全、环保执法资格缺失、环保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理清和明确环保部门职责,把各级环保部门建设成为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履行“统一监管”职责要求的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六是扩大社会参与。积极开展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

2 、市场调节机制。 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调整环境资源供求关系,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借鉴国内外成功做法,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市场调节机制,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筹措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二是大力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研究制定环境容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初始价格的排污交易规则;引导企业加大对环保的投入,鼓励企业投身社会化环保事业,发展环保产业。三是建立和完善环境价格体系,按照“排污者付费,治理者赚钱”的原则,调整环境资源供求关系,进一步开放、搞活和优化环境资源市场, 引导社会绿色消费。四、政府采购点量虽小,约占全社会总量的百分之二,但其影响力和举动力则十分可观可达社会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政府应纠正采购企业录,并对治标排放企业列入黑名单,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制其产品,对社会公布、对非环保产品将是重大的遏制力量。促进这些企业 逐步去清查生产

 3 、应急机制。 主要目的是,针对有可能突发环境事件的对象制定环境安全预案,做到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排除,把各种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比照其他应急机制做法,一要在全省建立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形成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体系。二要加快制定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核与辐射等安全预案。三要加强各类预警应急装备添置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提高环境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四要加强企业责任,对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事故处理装备。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环保生态建设的政策。

1 、产业政策。一是着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贯彻实施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本)》,研究出台《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准入,建立落后工艺、技术以及重点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制定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行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企业采取限期改造、整体搬迁、异地发展等措施;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二是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认真做好“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企业关停工作。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须按规定进行环评,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淘汰类设备工艺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用地,不予贷款,不予供电,不予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研究制定八大高耗能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2)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四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企业关停工作,有计划、步骤地关停污染严重、工艺落后、排放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当前均别要注意要按沿海内迁企业的选择环保部门、不让排污重效益低、治理难的企业落户我省。。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城市建设;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模式。( 2)支持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支持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对重点环保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 、财税金融政策。一是制定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产业化。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二是认真落实火电企业脱硫优惠政策。将火电机组脱硫作为省级环保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之一,物价部门对脱硫工程已建成投产的电力企业,要及时调整脱硫机组上网电价,落实国家关于脱硫机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供电部门要优先安排脱硫机组上网,适当延长脱硫机组发电时间;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脱硫计划的企业,要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污收费标准,促使企业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步伐;落实再生能源销售电价每千瓦提高 0.001元的优惠政策。三是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奖励和惩罚政策。研究制定《湖北省城市污水和城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省级奖励基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对管网不配套、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或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迟缓的地方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四是完善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优惠扶持。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 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五是全面保障环保经费的落实。根据环保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省级财力增长的情况,逐年增加环保事业经费。全省财政部门要将环保部门基本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纳入预算,解决从排污费中安排机构运转经费的问题。将环境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按定员定额和区别情况、保证重点的原则,切实保障环保机构运转和执法经费的需要。六是实行奖惩并重的环保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环评政策,将环评作为办理贷款审批的必要条件,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和企业,金融部门不提供贷款。切实用好省政府与开发行签订的支持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信贷政策,加快我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3 、价格政策。 价格调节主要是调整环境资源市场供求关系,通过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排污成本,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一是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加快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品种能源的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效能的价格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电厂脱硫,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加大水价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用水制度改革,在工业和服务业推行差别水价和超额加价政策,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中推行阶梯式水价政策;切实落实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地价宏观调控,完善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制度、土地闲置费征收和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使用。二是适当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标准2007年在全省所有城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每立方米 0.8元, 2008年底前县城所在地要达到这一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 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 1.26元。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改革。
     四、促进环保生态建设的其他政策建议
   (一)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据初步统计,全省环保系统现有独立的行政局 53个(省 1个、市州 13个、县市 39个),独立的事业局 46个,合署办公机构 8个,共 107个。辖直属事业单位 309个。全系统共有人员编制 5344人,实有在职人员 7214人(不含临时工),财政供养人员 3846人。机构编制、人员素质和经费保障等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建议组织省人事、编办、财政、环保等部门,对我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定支持环保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
1
、各市县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局列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解决环保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人员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问题。
2
、在对环保系统进行编制清理和人员清理的基础上,合理定编并严格编制管理,把住人员“进口关”,注意配备人员的知识结构,逐步改变目前基层环保机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
3
、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将环保系统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4
、进一步推进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在认真总结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机构改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试点的基础上,理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落实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及职责。

5 、针对目前全省排污费征收改革后存在的问题,研究政策、出台办法,保证环保费按时全额征收。
      (二)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变化,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远远不适应环保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1 、适时修订《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在法律层面上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体制,完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超标超总量排污各项行政强制措施,确立“超标超总量即违法”的法律依据,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2 、适时出台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性规章。 从当前我省环保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看,需适时出台《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湖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意见》、《湖北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意见》、《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等促进环保的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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