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疾控中心 彭孝武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与此同时,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在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紧要关头,有人
将改革于法有据与法无禁止皆可为相互对立起来,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那么这两句话究竟应怎么看呢?
有人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是
“摸
”论的继续,而“改革于法有据”则是
“摸
”论的终止。他们认为任何法律是按条文来履行的法律不是法力无边,主张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遇到红灯绕道行的方法论对抗法律的,这是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继续。是
“摸
”论中逮到耗子就是好猫的理论的持续。它是与与法律法规下的正常经济程序是背道而驰的。是鼓励人们继续违背市场规律与人文道德行为而为一己私利而拼搏的。无论是对百姓与官员是一剂发财致富想方设法的兴奋剂。
同时他们认为改革要于法有据,也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改革一切不合理的东西。什么是与法有据?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法都没有人履行,让法律算什么东西?这样的改革有成效吗?符合哪些人的利益?改革于法有据实质是对
“摸
”的终止,改革如果不依法进行,继续
“摸
”下去,中国将会更加两极分化,危险与动荡将会接踵而来。这就是改革要于法有据的精华所在。
但另一部份人认为:当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制度建设总体状况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以前很多方面没有法律,无法可依,需要先破后立,边改边立。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求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这两种似乎对立的认识,忽视了二者的统一,从改革的顶层设计出发,无疑应尊循法律条文,否则就是违法而行,但改革的过程并不是有章可依的,需要探究,如果一切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许可,改革就不会有创新,因此必需要有“法无禁止即可为”勇气,才能踩出新路。因而要鼓励干部解放思想,积极作为。
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法源于对行为的规范,如果没有先行先试,社会难以进步,但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法律必须得到尊重,社会才能按序发展。现在要做的重要的是:一是要把现行法律执行好、实施好。首先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现行法律的实施把确定的各项任务贯彻好、落实好。二是抓紧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很多改革举措对法律的立改废提出了明确要求,有些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项目比较明确,有些则需要根据改革进程继续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要统筹谋划改革涉及的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多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当前,配套法规不健全依然是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和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制定配套法规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督促反馈机制,加强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指导。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凡事有章可循,规章制度规范完善 , 成为办事遵循的依据。